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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分析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及供给规模分

日期:2021-03-31 08:47:28   来源:中国项目工程咨询网   浏览:

    银保监会近日在银行保险业内部下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对保留和改进传统金融服务方式、提升网络消费便利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保留仍在使用中的纸质存折、存单等老年人熟悉的服务方式,不得强迫老年人使用银行卡,不得强制老年人通过自助式智能设备办理业务,不得违规代替老年人操作,不得对老年人使用柜面人工服务设置分流率等考核指标。

  2021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及供给规模分析

  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293.1万亿元,同比增长10.2%。可以说,银行负债质量的高低影响着商业银行发展的稳定性,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因素。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金融业态的发展,商业银行在丰富负债业务种类、拓宽负债渠道和来源的同时,负债业务复杂程度上升、管理难度加大,极易造成金融风险的快速聚集和集中暴露,迫切需要商业银行负债管理精细化。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惜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的供给情况可以通过其吸收存款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数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规模呈现逐年增长趋势,2018年吸收存款148.64万亿元,到2020年已经达到191.18万亿元,供给能力也随之增强。

  图表:2018-2020年我国商业银行供给规模(单位: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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