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迭代升级,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直播经济仍大有可为。第四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17亿,较2020年3月增长5703万。预计未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2022年将达到6.60亿人。《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到1930.3亿元。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提出倡议:“不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服务,征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这不仅是对网络直播低龄化趋势的有效遏制,也是对平台直播秩序的净化。
有评论认为,现如今直播平台乱象丛生,不乏利用未成年人博眼球的低俗、谄媚之作,甚至是恶俗、暴力、色情等挑战公序良俗,突破法律底线的内容。这不仅扰乱了平台直播秩序,更重要的是传导了错误的价值导向,“网红”成了不少未成年人的价值追求。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网络表演经济机构的证照资质、宣传要求,以及机构的服务对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机构需要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同时,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直播表演经纪服务。
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五条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如今,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链接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的中间桥梁,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却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
近年来,针对直播经济、网络消费的兴起,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网络交易法治保障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将直播带货纳入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