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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3-09-20 15:16:56   来源:中国项目工程咨询网   浏览:
        2023年9月20日,工信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局共同发布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及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原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2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1月2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doc
 
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11日
 
财税〔2023〕25号文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附件: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一、金属切削机床
 
定位精度≤10微米/米,并安装数控系统。
 
二、铸造装备
 
1.真空熔铸装备:坩埚容量≥50千克。
 
2.感应熔炼电炉:熔化量≥10吨。
 
3.粘土砂造型线:静压造型生产线造型效率≥100型/小时,砂箱尺寸1200毫米×1000毫米及以上;垂直造型线造型效率≥400型/小时。
 
4.大型自硬砂成套设备: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连续式混砂机,60吨级及以上振实台、起模机。
 
5.高压压铸机:合模力≥6000吨。
 
6.挤压铸造成套设备:锁模力≥1000吨。
 
7.气力输送铸造废砂再生设备:处理能力30吨/小时以上,旧砂回用率水玻璃砂90%以上、树脂砂94%以上。
 
三、锻压装备
 
1.数控液压机:公称压力≥1000吨。
 
2.数控多连杆机械压力机:公称压力≥1000吨,冲压生产线≥2000吨(总吨位)。
 
3.冷锻机械压力机:公称压力≥630吨。
 
4.热模锻压力机:公称压力≥2000吨。
 
5.热等静压装备:有效热区直径≥1000毫米。
 
四、焊接装备
 
1.数字化弧焊装备:数控系统跟踪补偿精度0.1毫米-0.5毫米、焊接工艺参数波动小于2%-5%。
 
2.激光、电子束等高能束焊接装备:机电协同控制精度1%、跟踪补偿精度0.1毫米-0.5毫米、焊接工艺参数波动小于2%。
 
3.惯性、搅拌摩擦焊及电阻焊装备:机电协同控制精度1%、响应速度5毫秒-10毫秒;数控系统跟踪补偿精度0.05毫米-0.1毫米。
 
五、热表处理装备
 
1.真空热处理装备:装炉量≥1吨。
 
2.控制气氛热处理装备:装炉量≥1吨。
 
3.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电源感应热处理装备。
 
4.连续热处理生产线:生产能力≥1吨/小时。
 
5.自动电镀设备:行车上自带独立控制箱和主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网络通信,具备四轴运动能力。
 
6.低压等离子喷涂设备:真空室尺寸≥Ф2000毫米×3000毫米,喷枪使用功率≥80千瓦。
 
7.溶液等离子喷涂设备:喷枪使用功率≥100千瓦,浆料输送率≥0.5升/分。
 
8.真空镀膜装备:膜层不均匀性≤±10%,故障诊断节点数≥1000。
 
六、数控装置
 
具备三轴及以上联动控制功能。
 
七、滚动功能部件(丝杠/导轨)
 
P3精度以上。
 
八、电主轴
 
动态回转精度≤10微米。
 
九、数控转台
 
定位精度≤15′′。
 
十、位置反馈元件(光栅尺/编码器)
 
直线准确度≤±3微米;旋转准确度≤±2.5′′。
 
十一、摆角头
 
定位精度≤15′′。
 
十二、动力刀架/刀库
 
分度精度≤±6′′,换刀时间(T-T)≤2.5秒。
 
十三、真空系统
 
1.镀膜机:整机漏率达到1.0×10-8Pa·L/s量级,工作真空度保持时间≥6个月。
 
2.工业炉:漏率达到1.0×10-7Pa·L/s量级,工作真空度保持时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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