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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废危废处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严格规划化发展

日期:2021-11-08 16:24:23   来源:中国项目工程咨询网   浏览:
    近日,生态环境发布《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通知》提出将其依法逐步纳入工业固废环境管理。《通知》同时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化、全流程管理产废单位,尽力减少企业负担。总的来说,本次《通知》的修订力求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工业固废监管的规范化。
 
  尽力减少企业负担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通知》征求意见,其背景在于《固废法》明确提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为落实法律要求,我国亟须出台配套文件明确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实施步骤、关注重点,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为此,生态环境部要求,在《固废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相关条款要求界定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许可内容,并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通知》要求,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待有效期届满延续或因其他原因需变更许可证时再增加工业固废内容。《通知》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任务分工,提出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核机制、规范审核方式、推动信息共享、加强宣贯培训和证后管理等具体要求。
 
  推动固废管理规范化
 
  对于工业固废管理规范化的事宜,《通知》从产废单位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两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知》提出,对于产废单位,产废单位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应严格对照固废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全面、准确、完整、规范填报工业固废相关内容,具体包括: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基本情况;应遵守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等。对于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不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督促企业尽快自查自纠,抓紧整改,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达到许可要求。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台账要求与现有固废管理制度充分衔接,避免多套台账、重复填报。
 
  而对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通知》要求,应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核机制,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应当参与排污许可证审核过程,做好把关工作。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查排污许可证中的工业固废许可事项时,应重点审核申请材料中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是否符合固废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需要开展现场核查,鼓励对工业固废产生量大、种类复杂的产废单位开展现场核查。《通知》还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指导。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部将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排污许可与固体废物相关管理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企业在排污许可和固体废物相关业务办理中实现“单点登录、一网通办”。
 
  各级部门需加强指导
 
  对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通知》明确规定了这些部门对于产废企业的宣贯工作责任,并力推全流程监管,推动工业固废监管体系化。
 
  《通知》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工作,加强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则应结合地方实际,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大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解读和宣贯力度。同时,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人员、排污许可证核发人员和执法人员对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管理的认识和业务水平,提升产废单位、技术机构合规申请、按证排污能力。
 
  生态环境部也宣布,该部将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固废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行帮扶指导,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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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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