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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11-01 11:03:59   来源:中国项目工程咨询网   浏览:
       工信部公布《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从促进产业升级、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等方面,鼓励玻纤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本规范条件适用于玻璃纤维原料球、玻璃纤维纱、玻璃纤维制品企业。
    为有效遏制玻璃纤维行业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促进产业升级、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玻璃纤维行业提出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玻璃纤维原料球、玻璃纤维纱、玻璃纤维制品企业。本规范条件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概念和术语
  玻璃球:坩埚法拉丝用玻璃纤维原料球。
  玻璃纤维:一般指硅酸盐熔体制成的玻璃态纤维或丝状物。
  无碱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很少,具有良好电绝缘性的玻璃纤维(其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一般小于0.8%)。
  中碱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居中等水平的一种玻璃纤维(其碱金属氧化物含量在12%左右)。
  耐碱玻璃纤维:能耐碱性物质长期侵蚀的玻璃纤维。
  高强玻璃纤维:用硅-铝-镁系统的玻璃拉制的玻璃纤维(其新生态强度一般比无碱玻璃纤维高25%以上)。
  高模量玻璃纤维:用高模量玻璃拉制的玻璃纤维(其弹性模量一般比普通无碱玻璃纤维高25%以上)。
  高硅氧玻璃纤维:玻璃拉丝后,经酸处理和烧结而成的玻璃纤维。
  低介电玻璃纤维:用低介电玻璃拉制而成的玻璃纤维,其介电常数及介电损耗都小于无碱玻璃纤维。
  玻璃纤维制品:以连续玻璃纤维纱或(和)定长玻璃纤维纱为原料,制成的玻璃纤维纺织制品和无纺织品的总称。
  
  一、建设布局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以及相关环保、安全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要素合理布局。鼓励玻璃纤维企业向具备能源、资源或市场优势的地区进行转移。
  禁止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新建和扩建玻璃纤维生产项目。
  企业厂房总体布局应符合《玻璃纤维工厂设计标准》(GB51258)及《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鼓励现有玻璃纤维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发展。
  项目建设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禁止新建和扩建限制类项目,依法彻底淘汰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鼓励发展高强、高模量、耐碱、低介电、高硅氧、可降解、异性截面、复合纤维(玻璃纤维与热塑性树脂复合)等高性能及特种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四)新建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粗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单窑规模应达到80000吨/年及以上。新建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细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单窑规模应达到50000吨/年及以上。
  新建耐碱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单窑规模应达到20000吨/年及以上,新建玄武岩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单窑规模应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新建其它高性能或特种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单窑规模应达到3000吨/年及以上。
  新建玻璃纤维制品深加工生产线,项目投资总规模宜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五)玻璃球窑生产线,鼓励使用天然气燃料,采用先进的窑炉熔制工艺和保温节能技术,禁止使用白砒作为澄清剂。
  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鼓励采用分拉、大卷装,以及原料球、浸润剂及窑炉温度智能化集中控制系统等先进工艺和装备。
  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鼓励采用纯氧燃烧、电助熔、余热利用、废丝回收、智能仓储物流等先进工艺和装备。
  玻璃纤维制品加工生产线,鼓励采用高效、节能的先进纺织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纺织设备。
  三、产品质量与技术创新
  (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企业应加强入厂原材料检测,严控产成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完善的企业产品标准体系。
  (八)企业应提高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积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实施差异化、品牌化生产经营。
  四、环境保护
  (九)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清洁生产,配备除尘、脱硫、脱硝、废水回收处理、废丝回收处理等环保设施。
  (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二级及以上。
  (十一)玻璃纤维纱浸润剂废液,应进行回收处理后循环利用。外排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所在地相关环境要求。
  (十二)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丝均应采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进行处置。
  五、能源消耗
  (十三)玻璃球窑生产线。无碱玻璃球单位综合能耗≤0.35吨标煤/吨球,中碱玻璃球单位综合能耗≤0.25吨标煤/吨球。
  (十四)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无碱玻璃纤维单位综合能耗≤0.35吨标煤/吨纱(不含玻璃球生产环节能耗),高硅氧玻纤、低介电玻纤、玄武岩纤维等高性能及特种玻璃纤维单位综合能耗≤1.2吨标煤/吨纱。
  (十五)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粗纱单位综合能耗≤0.4吨标煤/吨纱,单丝直径4至9微米的细纱≤0.6吨标煤/吨纱,高硅氧玻纤、低介电玻纤、玄武岩纤维等高性能及特种玻璃纤维单位综合能耗≤1.0吨标煤/吨纱。
  上述指标评定,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执行。其中,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等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也要计入产品单位综合能耗。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六)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七)企业厂区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等相关要求。制氧站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及其它安全规范要求。危险化学品存储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相关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十八)企业应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加强职工健康安全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十九)企业需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类保险。
  七、监督管理
  (二十)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公告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协会和中介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交流和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二)公告名单及时抄送投资、金融、国土、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管理、应急安全等相关管理部门。
  八、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玻璃纤维原料球、玻璃纤维纱、玻璃纤维制品企业。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涉及的产品概念和术语见附录。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46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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