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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不宜列入西部鼓励类目录

日期:2020-11-06 11:41:02   来源:中国项目工程咨询网   浏览:
  生态环境部就《关于再次征求〈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意见的函》复函国家发改委,对部分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指出,焦化产业不宜列入该目录。

  复函提到,焦化、电解铝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且在全国范围内产能过剩,不宜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因此,建议删除《目录》附件1第6页(十一)内蒙古自治区第37项“一次性建成规模300万吨以上、6米以上顶装焦炉炭化室及焦炉气焦油等综合利用项目”和第39项“获得产能置换指标的电解铝项目”。

  同时,建议将《目录》附件1第1页(二)四川省第5项“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修改为“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建议删除《目录》附件1第2页(三)贵州省第43项“20万吨/年以上煤制乙二醇”。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早前制定并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均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确定(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根据征求意见稿,重庆市新增鼓励类产业包括化工新材料生产、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分药物、高附加值制剂产品的原料药及其关键中间体开发和生产、页岩气开采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等;四川省新增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4万吨/年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生物乙醇制乙烯等;陕西省新增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百万吨级大型乙烯、芳烃、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装备的研发及制造,进行煤炭分质利用等;内蒙古自治区将鼓励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15万吨/年及以上单套无水煤焦油深加工,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新建12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碱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等;广西壮族自治区则包括生物乙醇制乙烯,乙烯、丙烯、烷烃等有机化工原料生产及下游精深加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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