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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工信部出台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日期:2020-05-19 10:33:09   来源:中国项目工程咨询网   浏览:
为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予以公告。《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同时废止。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防止环境污染,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轮胎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其中包括旧轮胎翻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
(三)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轮胎减量化的首选方法;废轮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式为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及热裂解。鼓励将再生橡胶、橡胶粉作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进行制品生产。
(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
(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业务的企业。
(六)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项目选址与企业布局
(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三)企业产能设计应与废旧轮胎可回收量相适应。
(四)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应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生产区域面积应与综合利用加工能力相匹配,废旧轮胎贮存场地应符合回收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技术、装备和工艺
(一)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新工艺,选择自动化效率高、能源消耗指标合理、密封性好、污染物产排量少、本质安全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装备及辅助设施,采用先进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
(二)轮胎翻新应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保障系统;企业应配备轮胎悬挂滑轨、数控打磨机、数控硫化罐等设备,采用钉孔检测、轮胎充气压力检测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对翻新轮胎产品实施全流程质量管理。
(三)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政府部门发布的《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所列的技术装备。
详细全文 请沟通工程师范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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